第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前項不適任人員之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