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通報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職稱、聯絡電話及通報日期。二、通報之事實內容;其有相關證據者,並應記載或附卷。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一、未載明足資識別通報人身分之資訊。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而仍一再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