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不適任之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依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辦理;其疑似不適任之通報及不適任情事之認定,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前項教保服務人員為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者,其不適任情事之認定,不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