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