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