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增班。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