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分組審議會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一、召集人:由本部就審議大會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選聘之。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本部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中選聘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另一人,由分組審議會委員互選之。
三、除第六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依下列方式選聘之:(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委員:由第二十條秘書小組就人才資料庫之學者專家,提供參考名單。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各該類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九款委員:由本部公開徵求教育組織推薦參考名單。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十款委員:由第九條遴選委員會選舉產生。
分組審議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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