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為十人至十二人,包括本部部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及其他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前項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第一項委員由本部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