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課程綱要,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前項分組審議會,得依各教育階段及特別類型教育,分為下列各組:一、各教育階段:(一)國民小學分組。(二)國民中學分組。(三)普通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四)技術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分組。二、特別類型教育:(一)特殊教育分組。(二)體育分組。(三)藝術才能分組。(四)其他視特別類型教育課程綱要審議需要之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