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後,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前項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應就課程綱要草案,依下列方式進行審議:一、程序:課程綱要草案之擬訂是否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二、實體:課程綱要草案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或妥當性等,是否符合本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