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政府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聯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各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