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聘僱許可。
前項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學校、機構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依前條規定程序申請許可。
學校、機構聘僱外國人於單一學年度來臺停留累計九十日以下,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免檢附前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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