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聘僱外國人於公立學校專任從事學科或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其每週工作時數,準用同等教育階段學校專任教師之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於私立學校、機構專任從事學科或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其每週工作時數,依聘僱契約之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兼任從事前二項之工作,其每週工作時數,依聘僱契約之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其每週工作時數,依聘僱契約之規定。第三項受聘僱從事兼任工作之外國人,以學校、機構合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