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一、不符第四條所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聘僱人數或工作時數等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三、受聘僱外國人未具備第三條所定資格。四、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