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機構得聘僱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之外國人,其人數上限之計算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總班級數,乘以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所定每班每週之該學科或外國語文課程節數,除以十六節,等於最高聘僱人數,所得之數額不滿一人,以一人計算。前項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之外國人為兼任者,每三人以專任一人計算。二以上學校、機構合聘前項外國人者,其總班級數及每週工作時數,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