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轄地區之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需要協助幼兒比率較高者,應優先考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方式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而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經審慎評估後,必要時得將公立幼兒園遷移至鄰近場地繼續辦理,於原場地空間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