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