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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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