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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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