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及標識標準圖辦理。二、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幼兒園設立許可字號、幼童專用車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