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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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