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第8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