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