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地方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學校之合併、停辦,應以學年度或學期之起始日為生效日。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