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12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