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4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