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2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本準則適用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