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6條 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前條所定事項,並提經課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通知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與學校簽訂駐校合作契約。前項合作契約,應載明進駐期間、工作內容與回饋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解除或終止合作契約、暫時停止合作契約之執行、爭議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