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依前條規定駐校前,應檢具藝術相關課程實施計畫,並檢具下列全部或部分資歷證明文件,供學校審查:一、藝術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且從事藝術創作。二、從事專業藝術工作相關證明。三、專業藝術團體登記立案證明。四、曾參與或辦理公開藝術相關展演之證明。五、於藝術相關領域,受頒相關獎項,或經檢定、指定公告或列冊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