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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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