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得主動對外徵求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協助學校實施下列事項:一、研發課程。二、辦理藝文展演。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得向學校申請駐校,協助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