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於簽訂合作契約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課程相關會議審議通過,予以終止合作契約: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合作契約情節重大。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課程相關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