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得依教學需求,就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工作內容,採取下列方式辦理:一、定期駐校協助教學。二、透過教學研討會議,就課程、教材、教法等提供意見。三、進行專題演講、工作坊、創作展示或表演等,分享藝術創發歷程。四、辦理師資專業成長研習或訓練。五、協助營造校園藝術環境。六、其他形式之駐校協助藝術教學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