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