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0條 法規: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二章 專業發展之方式、請假、補助及獎勵 第10條 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