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二、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