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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進修或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研究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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