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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返回原校服務之義務期間(以下簡稱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期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介聘或再申請進修或研究。
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或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服務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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