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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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