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