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