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校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或認定委員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之程序認定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認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負責人解聘或解僱該教職員工。二、認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