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人員知悉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