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詢結果,得知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於聘用或僱用前查詢得知,應函知短期補習班不得聘用或僱用。二、在職期間查詢得知屬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者,應函知短期補習班辦理解聘或解僱,或屬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者,應廢止短期補習班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