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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
前項之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通報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職稱、聯絡電話及通報日期。
二、通報之事實內容。
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一、未載明足資識別通報人身分之資訊。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而仍一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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