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9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環工技師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應將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規劃、設計、監造、試車及功能測試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