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6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見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