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0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