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