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5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85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