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9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 第一節 海運 第49條 自衛槍械及船員私人不起岸物品合於規定者,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於船舶離境後方得啟用。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